• 郭启兰 律师
  • 执业年限:8年
    山东-枣庄-市中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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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认定

彩礼的认定
郭启兰
律师
律师观点 摘录自:法院案例。

一、彩礼是什么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彩礼应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物品相区别。对于双方交往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物品以及向其亲属给付金钱、财物,应结合物品种类、价值以及给付亲属的金钱数额判断,如财物价值并非固定且数额不大,且物品种类亦无明显特殊,应属于男女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赠送的礼物,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二、给付及接受彩礼的对象 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地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该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给付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给付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三、关于彩礼的主要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彩礼的给付分成两大类情况: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作为特殊事项,《解释》列举出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正如前面所讲的那样,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的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本条中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就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 对于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与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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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20: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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